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赔偿标准与范围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确指导。
1.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都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支出的实际费用或因此减少的收入。
2.若受害人因伤致残,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3.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除了上述费用外,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4.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金额的确定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关于营运车辆在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应涵盖直接的财产损失以及失去的可得利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
3.若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要求赔偿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
4.这一赔偿应仅限于具有营运资质的运营车辆。修复期间的确定应参考实际修理天数和车辆损坏程度。
1.道路交通事故不仅侵害了人身权,也侵害了财产权,因此造成的车辆减值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
2.虽然车辆经过修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和驾驶性能都可能降低,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通常低于无事故车辆。
这一价值差额属于民法上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得到相应救济。
3.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要件,即可被认定为一种民法上的损失,并受到法律保护。
4.对于车辆减值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依据法定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法官不得随意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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