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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

2024-04-21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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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将探讨一般侵权与共同侵权的主要区别,包括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及归责原则。了解这些差异对于正确处理侵权案件至关重要。

  一、一般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

  一般侵权与共同侵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以及归责原则上。

  1.从构成要件上看,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或过失,而共同侵权行为则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

  2.在因果关系上,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共同侵权行为中,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可能对损害结果产生影响,因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更为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与举证责任

  1.在因果关系方面,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2.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由于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对损害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因果关系更为复杂。

  3.在举证责任上,一般侵权行为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4.在共同危险行为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

  三、不同的归责原则

  1.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过错原则,即只有当行为人具有过错时,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2.而共同侵权行为则可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直接过错,也可能因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推定其具有过错,从而承担侵权责任。

  3.共同侵权行为还可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案件中如何正确归责和举证?本文为你详细解析一般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疑惑,欢迎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随时为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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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分析: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为: 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 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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