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1.物担保,即当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处置担保物并从其价款中满足征税要求。
2.以人担保,即负担保责任的第三人与税务机关约定,如纳税人不履行义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的行为。
这两种形式都是为了确保纳税人能够履行其纳税义务,保障税收的及时足额缴纳。
1.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之前,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
2.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在税款缴库期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款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税法规定的一系列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缴纳的制度的总称。
3.例如,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迹象时,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在发生纳税争议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担保,然后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纳税担保制度的一种应用。
2.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的纳税期限内发现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时,也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这是海关采取的纳税担保形式。
了解纳税担保的形式和应用,有助于你更好地遵守税法。如果对纳税担保有更多疑问,欢迎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随时为你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