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肖像权,是指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不法侵害,包括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或者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恶意丑化、污损、伪造其肖像等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并不构成侵权。这些情况包括: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即使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或者不当,可能构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誉权或隐私权,也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或国家在特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公民参与此类活动,即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或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尽管两者都与个人形象和信息有关,但侵害肖像权主要关注的是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而侵害隐私权则主要关注未经许可获取、披露或公开他人私人信息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一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了肖像权和隐私权,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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