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管辖的规定明确指出,当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这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向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限是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设置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
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效率性,防止债权人过长时间地保留撤销权,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放弃了已到期的债权,并且这种放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当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而这种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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