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问题上,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
(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具体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这些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指出: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若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来经营、管理。
(2)若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则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若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则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经营、管理。
在房产抵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1.当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应同时抵押,这被称为“地随房走”。
2.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应同时抵押,这被称为“房随地走”。
这一原则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支持,该条规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3.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对于房产土地抵押的具体细则,首先要明确的是,在房地产抵押时,必须将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包括两种情况: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应同时抵押。这是为了确保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抵押人必须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抵押,否则未抵押的财产将视为一并抵押。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防止因抵押不全面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总的来说,对于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问题,以及房产抵押的原则和细则,我国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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