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权利属于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并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经营、管理。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不能拥有所有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用益物权。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都需遵循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1.《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也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等。
综上所述,宅基地权利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其取得、行使和转让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我们应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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