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业主必须遵守物业服务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和规定。
即使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在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仍需要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已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一般情况下也要交纳物业费。
然而,如果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开发商、业主等都没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且经催告后物业公司强行提供物业服务的,此时双方实质上未存在合同关系,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
业主只有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4.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5.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还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6.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总之,业主需要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费。只有在出现特定情形时,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纠纷和争议,建议业主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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