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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2024-05-0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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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仓储合同成立要件有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书面形式、明确标的和保管费等。签订仓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协商一致、合法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

  一、仓储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仓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他们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以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和保障。

  2.仓储合同要求双方有明确的合同标的和保管费。合同标的即仓储物,保管费则是存货人支付给保管人的费用,用于补偿保管人在仓储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和资源投入。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人。这是因为仓储合同具有商事合同的特性,保管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仓储物的安全和完整。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这意味着一旦双方达成一致,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签订原则

  在订立仓储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合同。双方应平等协商,自愿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等价有偿的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并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其收益与投入的资源和劳动成正比。同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对等,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生效合同应是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约定时所订立的。

  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协商一致是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

  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仓储合同签订的基础和准则。

仓储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三、保管人的义务与性质

  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义务与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这意味着保管人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仓储物的安全、完整和不受损失。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应妥善管理仓储物,防止其遭受损坏、灭失或变质等情况。

  2.保管人需要按照约定进行仓储物的验收、入库、出库等作业。这包括对仓储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仓储物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保管人还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完成仓储物的入库和出库操作,确保仓储过程的高效和顺畅。

  3.保管人还有义务向存货人提供仓储保管凭证,以证明仓储物的存放和保管情况。这有助于保障存货人的权益,确保仓储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保管人的性质属于商事合同主体,其营业目的就是从仓储保管营业中牟利。

  因此,保管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仓储物的安全和完整。同时,保管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如因保管不当导致仓储物损坏、灭失等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义务与性质涉及多个方面。为了确保仓储过程的高效、安全和可靠,保管人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确保仓储物的安全、完整和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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