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方面的违约责任。当合同双方,即承包人和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责任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于承包人而言:
(1)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他们需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因此造成的逾期交付支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对于发包人:
(1)如果他们在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需要支付逾期违约金。
(2)如果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处理方式将按照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如果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未经验收的工程,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将由发包人承担。
(4)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需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5)如果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等实际损失。
施工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承包人或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在发包人催告后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导致发包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包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出现其他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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