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儿媳、女婿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
2.但特殊情况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保了父母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是由《民法典》所明确的。
1.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的配偶只是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种协助的义务并非赡养义务本身,且仅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若赡养人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赡养人死亡,配偶一方的协助赡养义务也随之解除。
3.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仍可以成为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尊重,也鼓励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持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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