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规定包括有:
1.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2.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这些规定为建设工程监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在实际应用中,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委托监理合同来约定的。
2.这份合同不仅应遵循《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还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3.合同内容应详尽明确,包括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等,以确保在监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
1.首先,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监理的重要对象,这些工程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以及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业、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也在监理范围之内。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特别是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也是监理的重点。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如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等,同样需要接受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想了解更多监理规定,可访问找法网获取更多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