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遗嘱的手续主要包括:
遗嘱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下,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依法作出撤销遗嘱的决定。
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1.直接撤销原遗嘱;
2.订立一份与原遗嘱内容相反的新遗嘱,使原遗嘱自动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如果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将被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有效的条件包括:
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遗嘱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5.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见证人的应当有合格的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上述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被视为有效。
1.在订立遗嘱时,首先确保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受到胁迫或欺骗。
3.遗嘱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涉及他人财产,否则该遗嘱将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4.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5.在书写遗嘱时,自书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写明年月日,非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则需要进行公证或见证。
6.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欺诈或胁迫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都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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