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隐私获取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证据。
2.非法取证,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些都是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
3.即使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4.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证据获取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和程序合法四个方面。
1.主体合法,即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由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
2.形式合法,即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等。
3.取得方式合法,即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
4.程序合法,即证据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如质证程序,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是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4.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你对非法证据的定义和范围有疑问吗?或者你有过类似的经历吗?欢迎在找法网留言讨论,我们一起探讨法律的边界和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