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的行为。
这一程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1.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被纳入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判程序上,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依法对担保物权的存在及其实现条件进行审查。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此类案件的审限为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需由本院院长批准。
3.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若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可以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则应按照约定执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3.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上,由于该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因此不具有诉讼性质。
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
若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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