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在获得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后,是有权对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摘抄和复印的。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被害人委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权利。
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在起诉阶段,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
2.在法庭上陈述案件事实、发问、发表意见;
3.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参加法庭辩论;
5.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等。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多项权利。
1.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被害人在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并有权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在法庭上,被害人可以陈述案件事实、发问、发表意见,并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被害人还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不服一审判决时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5.如果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还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些权利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保障,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总的来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多项权利,包括委托律师阅卷、委托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等。这些权利的设置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同时,被害人和其代理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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