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权利质权。
1.《合伙企业法》对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2.如果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质权的设立可能导致其财产份额的转让,可能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其他合伙人的权益。
3.在转让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财产份额出质的法律限制。合伙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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