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
1.意思自治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
2.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
3.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自己独立承担。
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
关于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存在多种可能性。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这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
2.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还可以通过协议将其在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进行变更。这些时间点内,只要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允许的。
在涉外合同法律中,合同当事人不仅可以选择整个合同的准据法,还可以选择对合同的不同环节分别适用其各自的准据法。这就是所谓的“分割选择法律”。
虽然有些观点主张合同的准据法应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即合同的一切事项均须受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制约,但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以及一些国际条约都接受“分割论”的做法。
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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