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简言之,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的顺位,决定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利益。
2.一旦抵押权人放弃顺位,该放弃人将处于最后顺位,而所有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将依次递进。
3.需要注意的是,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1.在抵押权设定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当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将免除其担保责任。
2.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以及其他担保人的合法利益。
3.当同一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时,如果抵押权人放弃了抵押权或者变更了抵押权的顺位,那么保证人将只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这样的规定旨在避免因抵押权人的行为而加重其他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从而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然而,如果其他担保人明确承诺仍然提供担保,那么他们的担保责任将不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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