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法典框架下,当发生财产损害时,侵权人应根据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或侵权人所获的实际利益进行赔偿。
2.如果被损害的财产具有重大纪念意义,被侵权人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自证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4.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也规定了在造成人身损害时,应当赔偿的各项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等。
在民法典中,确定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主要包括:
1.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3.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4.经济能力;
5.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这些因素将综合考量以确定赔偿数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同样,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也涉及到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的赔偿。
1.在无偿帮工活动中,如果帮工人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被帮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帮工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被帮工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帮工人追偿。
3.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了帮工,那么被帮工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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