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为一般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出让给自然人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包括的内容有: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建设用地的具体界址、面积等基本的用地状况;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4.土地用途;
5.使用期限;
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等。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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