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制度主要由《民法典》进行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通常是其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
2.当这些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存在时,可以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但需要得到相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3.在指定监护人时,如果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4.若无法定监护人,则由相关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4.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申请撤销不称职的监护人资格。监护人在监护期间有权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以满足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需要。
1.在我国民法中,不存在事实监护人这一法律词条。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个体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定的监护人往往不是事实上的监护人。
2.事实监护人是指实际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他们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变更监护权,从而成为法定监护人。
3.监护权变更的前提包括现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失去监护人。
4.变更监护权需由与孩子生活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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