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使用权人去世后,宅基地将收归经济集体所有。
2.如果存在继承人,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是村民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村民只享有使用权,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则归属于农村经济集体。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该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这意味着,即使使用权人去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在宅基地上居住和使用,但不能转让或出售宅基地本身。
1.在农村宅基地离婚时,宅基地本身是不能分割的。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能分割或归个人所有。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进行分割。
2.如果房屋是在婚前建成的,则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介入并做出裁决。
1.当宅基地界限不清产生争议时,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有本村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归村民所有。
4.在处理宅基地界线争议时,还需要了解宅基地的性质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宅基地是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其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所有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并有权处分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也有义务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居住使用,但不能转让或出售宅基地本身。
宅基地使用权人也有义务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不得滥用或破坏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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