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不成立主要涉及到合同订立的各个环节,包括合同订立的主体、过程和内容等。
1.在合同订立的主体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由于他们缺乏完全的辨识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这类合同通常被视为不成立。
2.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如果合同双方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导致合同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样的合同也是不成立的。
3.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合同的内容存在歧义、不明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这样的合同也是不成立的。
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涉及到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签订方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中有非法的内容;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此外,如果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而这些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或减轻对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那么这些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同时,如果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存在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形,那么这些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1.合同不成立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故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责任,更不存在违约责任。但在债权法上当事人间并非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2.《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中或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或生效后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等。
4.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那么该当事人就构成了缔约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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