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犯名誉权时,应当向侵犯地的公安局报案。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它涉及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名誉权,任何个人和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将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侵权主要有侮辱、诽谤和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方式。
1.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辱骂、嘲讽等方式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
2.诽谤则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宣扬,使他人精神受到痛苦。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多种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可以向侵犯地的公安局报案,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2.如果侵权行为涉及到民事纠纷,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在此过程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3.如果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被侵权人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报案,让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维护名誉权需要依法进行,采取合适的途径和方式,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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