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和法律效力。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要约人通过某种方式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2.相反,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通过撤销通知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通过某种方式,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这一规定明确了要约撤回的条件和程序。
要约的撤销则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通过某种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该法条还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包括: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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