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2024-07-03 05: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本文详细解析了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如何转化为表见代理的情形。同时,文章还探讨了无权代表与表见代表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跟随找法网一起来看看吧。

  一、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1.有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无权代理则是指在没有获得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并非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而是处于待定状态:

  (1)如果被代理人追认该代理行为,则该行为有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无权代理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转化为表见代理。

  当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时,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也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它发生在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由于某种原因使得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这种“相信”通常基于一些外在的客观情况,如代理人的身份、行为表现等。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了代理权,但由于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然归属于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不知或不应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

  4.相对人对于不知或不应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并非由于疏忽大意或懈怠;

  5.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有关。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无权代理行为都能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下列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人以私刻公章、伪造营业执照等方式假冒他人名义与第三人签约;

  2.被代理人在其印章、支票、营业执照等丢失后已经公告的,则该无权代理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不构成表见代理。

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三、无权代表与表见代表

  无权代表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的行为。

  与无权代理相似,无权代表的行为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追认该代表行为,则该行为有效;如果不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表见代表则是无权代表的一种特殊情形。

  当善意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代表权时,即使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上没有代表权或超越了代表权,该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然归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这同样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构成表见代表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

  1.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必须为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

  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的最显著区别在于是否需要转化。

  通常代表是属于主体自身的行为,不需要再转化就可以有法律效果。这个法律后果也由代表人自行承担。

  但是无权代理则出现了一个转化的过程,即无权代理的事件最终是否有效,还必须要看被代理方是否选择追认。

  如果被代理方追认,则该事情就是有效的;否则,该事情无效,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转化机制的存在使得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在法律后果上产生了明显的差异。你对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界限有疑惑吗?快来找法网,我们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助你轻松掌握法律知识。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803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大家都在问
无权代表和无权代理区别有什么区别
无权代表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具体如下: 1、概念不同。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代表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2、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3、法律效力的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