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如果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则第三人有权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债务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有些债务只能由债务人本人履行,此时第三人不能代为清偿。
当债权人接受第三人的清偿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将转让给该第三人,除非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有另外的约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该请求权必须是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
3.该请求权必须已经到期。
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债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如果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还需要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根据债的性质,该债务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得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该约定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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