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需要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时,首先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查询。
1.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如果在这些亲属中无法确定监护人,还可以考虑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如果要查询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先从被监护人的亲属中查找,若无法确定,再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咨询。
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是两种不同的监护设立方式。
1.法定监护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确定的监护人,其顺序是固定的,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而指定监护则是在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3.指定监护需要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可能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
因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的主要区别在于确定监护人的方式和程序不同。
当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应该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1.可以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如果对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在申请指定监护人时,应该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判决。
3.在处理监护争议时,应该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确定监护人。
4.同时,如果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应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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