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证人去世后,其保证责任应由其遗产继承人来承担。这一责任的范围限定在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之内。
1.如果遗产的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的保证责任,那么对于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无需承担。
2.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遗产,那么他们也将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根据这些条款,继承人只需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在保证人去世后,其遗产需要用来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保证人在生前有未履行的保证责任,那么这些责任将由其遗产来承担。
这一责任的范围同样限定在遗产的实际价值之内。如果遗产的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的保证责任,那么对于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将不再由遗产来承担。
这一规定也是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继承人的权益,同时也确保保证责任的履行。
保证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可以免责。这是一个不变期间,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同样,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明确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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