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离婚后出现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纠纷时,首要的是明确债务的性质。
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偿还的方式首先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那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继续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1.如果保险金是夫妻一方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那么它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但如果保险金是夫妻一方因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那么它则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保险金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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