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法,在离婚后,拥有间接扶养权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有义务协助这一权利的行使。
2.如果对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探望权的实现,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完全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子女探望权的行使主要发生在离婚后,这是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权益。
4.对于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安排,一般建议在离婚时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这样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避免对其学习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5.如果双方在离婚时无法就探望问题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作出判决。
探视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征: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明确: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而义务主体则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法定权利: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这一权利不仅源于亲属法,更是一项基本人权。
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纽带不会因为离婚而断裂,探望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这一情感联系,并对子女的教育和价值观形成产生积极影响。
3.产生于离婚后:探望权是在离婚后产生的。
在离婚前,父母双方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因此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离婚后,由于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探望权变得尤为重要。
4.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这体现了探望权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种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关注和保护。
为了保护探视权利,
1.双方应在离婚时尽量通过协商达成关于探望子女方式、时间安排的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求助于人民法院,让其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作出判决。
2.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阻碍探望权实现时,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
3.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始终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视权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情感联系的重要纽带。如果你也面临探视权的问题,不妨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