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对方起诉不当得利,若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2.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得利人若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3.这意味着,不当得利的被起诉者可能面临返还利益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1.不当得利的返还方法主要有两种:原物返还和作价返还。
2.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若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3.除了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
受益人的善恶意判断标准,对于确定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具有重要影响。
1.若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若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若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3.如果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但嗣后变为恶意,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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