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于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特别是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些法院会在答辩期未满前向双方送达开庭通知,并在开庭前组织调解,以期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在调解主体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参与调解工作。
在某些地区的法院,离婚案件中设置了诉前调解程序,由具有相关资历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以促成和解协议。
但这一程序并非必须,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案情选择是否适用。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可能参加,若当事人认为需要不公开审理,可向法院申请不公开调解,法院一般应予以准许。
1.调解方案与庭审不同,可由调解人员提出,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且调解方案内容可以超过诉讼请求。
2.双方当事人可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得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条款内容。
3.若当事人不能就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
4.调解书可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法院可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5.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各方同意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记入笔录或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若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2)若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调解意向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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