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接受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继承权的取得必须基于法律规定,这意味着继承权的产生不依赖于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而是直接由法律所规定。
例如,《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就构成了法定继承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2.继承权的实际取得还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
(1)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2)继承人的存在(即存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的人);
(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被继承人必须死亡,这包括自然死亡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2.需要有继承人存在,也就是说,存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的人。
3.继承人不得丧失继承权,即不能出现《民法典》第7条规定的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法定继承权才能得以实际取得。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则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必须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无效的遗嘱不能作为产生继承权的依据,同时,成立但因故未生效的遗嘱,如被立遗嘱人撤回的遗嘱、因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而失效的遗嘱,也不能产生继承权。
2.立遗嘱人必须死亡,这同样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时,遗嘱继承权才能得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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