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确实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在2年内及时采取行动,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否则可能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关于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中。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3.《劳动法》第72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而现在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以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劳动者在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时,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的方式,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为自己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并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处罚。
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劳动者还可以以劳动监察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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