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开始时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
这意味着,只有当被继承人去世,其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才能依据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这个时间点,即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遗嘱继承开始的关键。
公民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1.自然死亡是指公民因疾病、年老等原因导致的正常死亡,其时间确定主要依据医院的死亡证书或户籍管理登记手册中的记载。
2.宣告死亡则是指公民因下落不明等原因,经过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包括:
①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此时间限制);
③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2)被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宣告判决之日。
(3)在确定公民死亡时间时,如遇到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情况,法律规定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①若长辈和晚辈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推定长辈先死亡。
②若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辈分相同的人,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1.《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首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协议办理。
这意味着,当几种继承方式发生冲突时,其效力排序为:
(1)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
(2)遗嘱继承优先于遗赠;
(3)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2.在继承遗产时,首先应考虑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没有,则按照遗嘱继承进行。如果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那么再考虑遗赠。
3.如果以上三种方式都不存在或者存在遗漏的遗产,那么将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这种继承方式的效力排序,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和法定继承的兜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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