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骨折伤情鉴定标准是依据工伤伤残等级来界定的。具体标准如下:
1.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2.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3.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4.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5.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6.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7.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8.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这些标准在司法鉴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评定伤情提供了依据。
在我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具体来说,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同时,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也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明确的业务范围、必要的仪器设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等。
在我国,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如果申请人是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还需要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2.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会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以上是我国司法鉴定中骨折标准、鉴定人资格条件以及司法鉴定办理程序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骨折伤情鉴定涉及专业医学和法律知识,看完这些内容后,你对司法鉴定的办理流程是否更加清晰了?欢迎在找法网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或疑问,我们将尽力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