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案件性质为刑事犯罪同时涉及民事赔偿时,适用的法律程序是民事诉讼。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除了面临刑事处罚外,还需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这就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明文规定,若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应依法追缴或退赔。
如追缴或退赔后损失未得到完全弥补,被害人有权向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以索赔。这条规定为非法集资受害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多样化,投资理财领域的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收益为诱饵,通过发售理财产品等手段吸引公众资金,有时甚至涉及虚构项目或借款人进行诈骗。
1.P2P网络借贷则以信息中介的名义进行资金撮合,但由于缺乏信用保障,风险极高。
2.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范围吸收资金,未用于农业生产而进行高息放贷,导致资金链断裂。
3.其他领域如房产、林权转让、虚假股权转让等方式,也是非法集资的手段。
这些形式共同构成了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风险源。
非法集资的定义极为关键,它是指未经合法审批或无资质主体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涉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资。具体来讲,非法集资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未经批准或冒用合法形式吸资;
2.通过公开途径宣传;
3.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4.向不特定对象筹资。
在这个定义下,个人向30人以上,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资金即可认定为非法集资。这一定义为判定非法集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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