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法》28条规定下,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数少于三个,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原因在于,投标人数的不足会影响到招标的竞争性,进而与招投标制度旨在实现的竞争缔约目的背道而驰。
为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竞争性,必须重新招标,以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确保项目能够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选出最合适的投标方。
根据《招标投标法》42条,如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都被否决,招标人需依法重新招标。
这通常发生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为所有投标均未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的情况。
这一规定确保了招投标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得到满足,防止了不合格的投标导致的项目失败风险。
《招标投标法》64条提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中标无效,应当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中标无效可能是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中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等原因。
中标无效的情况下,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需要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效力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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