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提供履约保函,本质上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它确保了合同的履行,但同时也暴露了承包人于多种风险之中。面对这些风险,承包人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1.应对《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的要求,承包人不得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2.承包人也要面对无条件保函的要求,这大大增加了其风险。
3.缺乏对银行审查义务的明确法律规定,也为承包人带来了额外的风险。
为了减轻履约保函带来的风险,承包人需要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1.合同谈判过程中应积极主张权利,明确保函的条件,确保双方权利的平等性。
2.承包人应依据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3.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的问题,如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当前的立法环境下,我国对工程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仍有完善的空间。
为了减少履约保函引发的纠纷,建议立法机关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
此外,应引入国际通行的“欺诈例外原则”,赋予银行在面对欺诈性索赔时拒绝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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