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为我们提供了关于涉外航空消费纠纷适用法律的指导。
核心在于优先考虑国际条约,如《蒙特利尔公约》等,但须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某些规定的保留声明。
若国际条约与民航法规定不同,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国内外法律均未规定时,可依据国际惯例处理。
这样的规则体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确保了处理国际民航事务时的法律明确性和预见性。
涉及民用航空器权属问题,如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的是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
同样,航空器的抵押权问题也遵循同样的原则。这一点确保了权属与抵押权的法律地位具有国际一致性,便于国际认可与执行。
合同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法律,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如果未作出选择,那么适用与合同最密切相关的国家法律。
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则取决于侵权发生地的法律,或者在公海上空发生时,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这些规定为合同执行和侵权赔偿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途径,有助于明确责任归属和适用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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