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2.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如果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
具体到偷税漏税的行为,主要包括: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2.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
3.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1.如果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如果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处理多次实施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3.但是,如有补缴并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可免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有重复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