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和保证是确保债权实现的两种常见方式,它们在法律属性和实际操作中有着明显的不同。
1.保证是指第三方对债务的履行提供信用担保,其法律价值在于增加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和提升主债务人的信用。
2.担保物权直接涉及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具有交换价值的特定财产,旨在通过财产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实现。
3.这种方式下,债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或取得特定财产,以此为债权的履行提供实质性的保障。
4.因此,担保物权通常具有物权性、变价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特征,而保证则以第三人的信用为基础,不直接涉及任何财产的支配或取得。
在实践中,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债权有保证和物的担保同时存在时,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
2.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放弃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对保证人利益的保护,确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未行使或放弃担保物权时,可以相应减轻或免除其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