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规定下,车辆质押权的转让是有条件的。
1.质权人必须和出质人协商一致,否则质权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2.如果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擅自使用、出租或者处分质物,且未得到出质人同意,那么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在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但是这种转质的行为必须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出部分则不具优先受偿效力。
4.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为第三人设定质权,则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且质权人需对因转质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权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是法律的基础知识点。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从该财产中获偿。质权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质押权具有以下特征:
1.质权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
2.质权是设定在特定财产上的;
3.质权可以是动产或某些权利;
4.质权的成立需要转移标的物占有或登记;
5.质权让债权人就质物价值享有优先偿付权;
6.质权同时具有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