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可能因为多种情况解散并启动清算程序。这些情形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法律命令如吊销营业执照;
4.责令关闭或撤销;
5.股东请求司法解散。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过程。
1.当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强制清算成为必要。这通常涉及公权力的介入,比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来执行清算程序。
2.启动强制清算的主体通常是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3.清算启动的事由包括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进程、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4.《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为此类情况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确保了清算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是指导公司破产清算的关键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本详细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清算的条件、程序和影响。
2.如《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条,均为破产清算提供了法律标准和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