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哺乳期内子女通常随母亲抚养。
2.在司法实践中,哺乳期被认为是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3.母方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孩子随父方生活,包括母方患有长期不愈的疾病、未尽抚养义务或有其他显著不利于孩子抚养的情况。
4.如果父母协议孩子随父方生活并且对孩子成长无害,法院也会予以考虑。
哺乳期后的孩子抚养,针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当父母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依据孩子的权益和父母的实际抚养条件进行判决。法院会考虑多个因素,包含:
1.父母一方生育能力受限或子女长期随其生活等;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如祖父母抚养的情况;
3.子女的个人意见,特别是8岁以上的意见;
4.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的可能性。
在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形下,这个行为本身并不会对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和孩子抚养权产生直接影响。
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哪一方提供的抚养条件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而不是简单地根据哪一方提出离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