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为五至十九人。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董事会能高效运作,同时保持决策的多样性和全面性。
2.董事会成员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这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确保了职工的利益能在公司治理中得到一定的代表和发言权。
3.此外,《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对于董事任期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保障了公司治理的连续性与有效性。
董事会的核心职权包括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及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负责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确保公司决策的有效实施。
2.副董事长的设立是为了协助董事长工作,确保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有人能够代行其职权,保证公司治理的正常运转。
3.在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下,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这一机制增强了董事会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