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和子女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通常子女没有义务偿还父母的债务。
2.这一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4.这意味着,子女只在继承了父母遗产的情况下,才需在遗产价值限额内偿还父母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则没有偿还义务,除非子女自愿承担。
1.子女不必无条件偿还父债,但特定情况下需承担责任。
2.若父亲为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人,子女作为法定监护人需代偿债务。
3.完全民事能力人的父亲应自负债务,子女无需代偿。
4.死亡后,子女继承遗产则承担相应债务,但可放弃继承以免责。
5.自愿偿还法不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这些原则。
夫妻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取决于债务的性质。
1.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
2.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若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则也属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