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登记,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产权界定原则是业主共有。
具体来说:
1.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业主行使对公共设施的处置权。
2.当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这些设施时,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并可从中获得收益,但这些设施的产权仍旧属于所有业主。
这种共有产权的确立,是基于《民法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明确规定,确保了业主对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权益。
1.住宅区内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明确属于全体业主。
这意味着,无论是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还是其他任何个人或机关,均无权主张对这些设施的所有权。
2.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负责管理和处置这些公共设施,其操作应遵循《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确保业主的共有权利得到实现和保护。
物业管理公司经营公共设施获得的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明确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和义务。
业主将公建设施的部分收益让渡给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的经营活动应以弥补管理费用不足为主,余下的收益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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